在此背景下,首先是湖南省,然后是汕头市、山东省、西安市等省市,积极探索推出关于统一行政程序的地方政府规章,体现了改革探索者的勇气和智慧。

[22]参见《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7号,1997年8月3日发布)第6条第7款。[47](3)讨论法律草案,审议行政法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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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89条第10项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包括卫生在内的各项工作。3.调研 百闻不如一见或许可以说明调研的意义。3.颁布行政规划 所谓行政规划,是行政机关编制或者决定的规划。[3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9条第1项的规定。[35]近年来,国务院先后颁布了《国家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36]《国家食品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

[63]转引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年鉴(2003)》,化学工业出版社2003年版,第6页。[2]参见Eberhard Schmidt-Amann:《行政法总论作为秩序理念——行政法体系建构的基础与任务》,林明锵等译,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9年版,第262页。同时,为了实现宪法的军事目的,在最后的宪法文本中,不仅保留了常备军和民兵的存在,而且对与战争有关的军事法律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为联邦政府行使其权力,实现宪法确保国内安定和平,提供共同防务的目的提供了保障。

但在是否需要建立永久性的海军问题上,制宪者产生了很大的分歧,多数制宪者主张将建立和装备舰队(to build and equip fleets) 改为装备和维持一支海军(to provide & maintain a navy),但马萨诸塞州的厄尔布里杰·格里(Elbridge Gerry)对此提出了强烈的质疑,他认为,和平时期保留常备军是危险的,绝不同意授权联邦国会维持不受限制的军队,他建议将这一力量的数目控制在两千或三千人之内。这一重要的制度必将被巧妙地用来分配并制衡军事权力。联邦制的制度设计中,纵向上,联邦和州政府的权限分开。制衡   一、问题的提出 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国家政治关系的总安排和设计,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那么,万一经国会允许设置的武装力量反叛,总统也对此失去了控制力,还有没有其它的制衡手段呢? 制宪者设置了另一制度来挽救危局,那就是民兵。(四)美国宪法制定过程中关于军事问题的争论为联邦政府各部门和各种社会力量群体争取其自身权力和权益提供了宪政基础 美国宪政实践中,联邦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权力斗争在所难免,尤其是事关国家发展命运的军事权力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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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四)外国武装力量的觊觎 与邦联时期内忧相伴的是外患。最后,通过设定拨款期限制衡总统的统帅权。两个多世纪的发展中,战争冲突不断,武装力量不断发展壮大,除了内战,在美国国内,没有一起试图依靠武力来推翻政府的军事行动发生,没有任何武装力量试图来挑战宪政程序和宪法的权威。基于对行政权力的不信任,在最初的草案中,制宪者授权国会有作战(make war) 权。

制宪者认为,立法机关由人民选出的代表组成,最能体现民意。美国武装力量对于政府的这种绝对服从和忠诚显然与美国宪法军事条款的科学设计有密切关系,而这套精妙的制度设计是在制宪会议等辩论的基础上产生的。美国如果想获得战争的胜利,宣战的决定必须有广泛的民意支持。[5] Richard H.Kohn,The United States Military Under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1789-1989,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1991.p66. [6] Richard H.Kohn,The United States Military Under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1789-1989,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1991.p65. [7] [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64页。

就我们所知,常备军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随着美国人口和贸易不断向资源丰富的内陆地区推进,美国必将成为欧洲列强攻击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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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制宪会议上,政治精英们将组建武装力量(raise forces)的权力授予了国会而不是总统。其次,就是运用立法机关的两院制来制衡总统。

而立法机关是人民的代议机关,只有它才能做出这一重大的决定。而根据对持久平静的推测来建立我们的政治制度,就是指望人性的比较软弱的原动力。[9] 详细论述参见麦迪逊:《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尹宣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555-556页。战争发生可能源于经济竞争、人类的贪婪或国家之间的其它分歧。汉密尔顿认为,从人类历史来判断,我们将被迫得出结论:战争的愤怒和破坏性情感在人的心目中所占的支配地位远远超过和平的、温和而善良的情感。[17] An Act: To provide for the appointment of representatives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the organs and agencies of the United Nations,and to make other provision with respect to the participa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such organization(Dec. 20,1945),P. L. 79-264,59 Stat. 619.   作者简介: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讲师 文章来源:《法学杂志》2012年第7期。

3、总统作战权规定的辩论 英国的军事独裁的历史提醒制宪者,将战争权全部授予行政机构,特别是专制的国王,是件很危险的事情。[14] (三)如何制衡军事权力保障国家的安全和公民的自由 国会拥有了宣战权,总统拥有了统帅权,如何防止他们在军事权的行使时不致于推翻宪法、颠覆共和政体? 1、文官治军(civilian control of the military) 政治传统、英国的历史、自身痛苦的经历必将影响制宪者对于和平时期常备军威胁的认知。

麦迪逊对此提法非常赞成,可惜,他们的努力没有得到其它与会者的赞成。(二)通过美国制宪会议等辩论产生的美国宪法的军事条款维护了美国的统一稳定 制宪会议后到1812年美英战争前,美国基本处于稳定发展时期。

[11] [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08页。2、军事权力的相互制衡 美国宪法中有一个重要的宪政机制就是分权制衡。

  五、美国宪法制订过程中关于军事问题的辩论对美国社会发展的影响 (一)美国宪法制定过程中关于军事问题的辩论形塑了美国宪法的军事条款 经过近四个月的辩论和努力通过的宪法文本,在其序言中设定的宪法的六个目的中有两个与军事有关,即确保国内安定和平,提供共同防务。在所有的权力制衡设计中,财权的限制是最好的、也是最有效的制衡手段。这样的转换,有利于美国统一民族国家的形成。制宪者通过分权,使得没有任何一个机关能够完全的操纵军事力量。

  三、美国联邦制宪会议上关于军事问题的辩论 (一)制宪者关于战争和安全的认识 战争是人类社会中一种自然的现象,是国际生活的一部分。摘要:  宪法的崇高性与军事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性决定了从宪法的视角研究军事法学的必要性。

[11]如何消解常备军的危险呢? 制宪者认为,限制常备军威胁的最好措施,是限制用于维持军队的拨款。其中最著名的是发生在1786年的谢斯起义促使人们掀起了一场以更加坚强的政府组织取代邦联条款的运动。

通过激烈辩论制订的美国宪法军事条款维护了美国的统一和稳定,为美国全球霸权体系的形成提供了合法性理论依据。  四、反联邦党人关于宪法军事规定的责难及《权利法案》的产生 在批准宪法的过程中,有关军事的问题引起了很多争论,反联邦党人的反对点主要集中在陆军和民兵条款。

大多数的制宪者认为和平时期建立军事组织很有必要,最终都同意由文职的总统来担当陆海军总司令的职务的方式消除军事力量的威胁。首先,《邦联条例》承认各州的联合,主权属于各州,而不是邦联政府。[6]要克服《邦联条例》军事规定的不足,消除内在的和外来的军事威胁,就必须建构新的宪政视域下的军事体制。人民这样一个现实而又抽象的政治群体性概念,实现了美国国家性质的转换,即由邦联时期的以州为单位的政治建构到以人民为直接的权力基础的转换。

《权利法案》中,涉及军事的主要是第二修正案和第三修正案,宪法第二修正案的真正立法意图在于通过赋予人民携带武器权,防止常备军危害人民的自由和安全,也为民兵的军事制衡提供最后一道防线。2、如何在和平时期限制军事组织 防御外来威胁是政治国家的主要目标之一,和平时期建立必要的军事组织很有必要,但常备军是一件值得称赞的谨慎预防的事物。

在作战中,一人行事,在决断、灵活、保密和及时方面比多人行事要优越得多。总之,这些决定都影响着千百人的生死自由。

[3]而且,谢斯起义成为修宪运动中的一副催化剂,推动了制宪会议的顺利召开。恰恰是此规定,巧妙地将《联合国宪章》的相关规定与美国宪法军事条款的规定结合起来,并为美国以联合国的旗号从事军事行动提供了合法性的基础。